律师执业权利与公民维权 ─ 黎雄兵
律师执业权利与公民维权 ─ 黎雄兵律师
列印 Print it | 轉寄文章 Share This | 三月 10th, 2010 | No Comments
律师执业权利与公民维权
在香港城市大学“商业、人权与正义的实现”交流研讨会上的演讲
(黎雄兵律师 2010年3月6日)各位,上午好!
非常感谢城市大学举办并邀请我参加这次会议。会议的主题很好——商业、人权和正义的实现。
首先,我想谈一下我对这个主题的基本认识。近来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经济飞速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显示出的是一制度优势,因而力图借此抵制和否定当前所进行的包括法治建设方面的改革推进。而我是不同意这种观点的,我认为中国社会所取得的商业成就是巨大人力资源、物资资源的消耗和付出,加上环境资源的透支和贫富不均社会两极分化为代价所带来的一种并不具有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阶段性的经济繁荣。商业、人权和正义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这样,即商业发展的最终目标应是保障人权和实现公平正义,反过来,人权的保障和正义的彰显是商业成就的基础性支撑和条件,只有充分实现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才能使国家的经济得以持续稳定长久发展。
那么,接下来我围绕以上主题谈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中国国内公民维权运动的基本概念、律师执业和公民维权运动相结合和维权律师的产生、当前律师的执业困境以及怎样看待公民维权运动和律师参与的作用。
所谓维权,基本含义即维护自己的权利使之免受侵害。近年来公民维权行动由个体性、个案性、区域性向群体性、系统性和全局性方向迅速发展,客观上已经形成社会性的公民维权运动。公民维权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对抗公权力或者以公权力为背景的强势主体对公民权利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对通常意义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普通侵权行为救济。而正是因为具有和国家公权力的对抗性,所以维权运动它在权利受侵犯进行自救的时候,同时带有促成推动甚至逼迫社会制度变革的功能和动力。公民维权,有多种形式。通常有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上访信访等,这些基本上还处于一个理性和法律的界限内,当这些形式解决不了问题起不了作用时,往往就是激烈的暴力冲突和群体性流血事件。比如:石首事件、瓮安事件、陇南事件、通钢事件等等,这些都是群体性案件。当然,纯公民个体的极端维权事件也并少见,比如:邓玉娇杀死官员案件、夏俊峰杀死城管人员案件、唐福珍自焚对抗拆迁案件等。这些都客观真实的反映出了中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过程所产生的矛盾和问题,也正在日益严重地影响到商业建设和经济发展。
此外,还有另一种形式的公民维权形式,不知大家是否有注意到。就是在群体事件和个体行动之外的,在中国国内正逐渐孕育和发展的NGO形式的组织化专门化维权。这种维权形式,所面临的压力则是另外一个方面,如不给予登记注册、以行政违法的名义强令停止活动或是以违反税务法律为由实施经济处罚和拘捕从业者。比如,在平等权和反歧视领域的一个叫益仁平的组织,在公民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领域的一个叫公盟的组织,在爱滋病防治和公共卫生领域的一个叫爱知行的组织等,就经常遭受公权力部门的干扰、打压和破坏。在去年,这家叫公盟的组织,被税务局以偷税的名义处罚140多万元的高额罚款,还将组织的负责人拘捕,益仁平则被以印刷反歧视的法律普及和工作交流的内部资料没有获得批准为由,被文化部门强行查抄。
在探索社会矛盾化解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逐渐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最终提出构建法治社会施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这使得律师获得了较大的参与空间。公民维权领域也不例外。由于以上所述公民维权运动其对抗公权力(侵害)推动制度变革的基本特征,使得接受委托为公民维权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其工作的客观表现也就赋予了对抗公权力的浓重色彩。另外,再加上在长期的律师执业实践中,亲身感触和发现的的确属于不合理、不科学的落后制度问题和一些特权官僚的主观恶意现象,自发性地激发律师维护公平正义的朴素情感和价值动力,因而促成一些律师由起初的被动接受委托代理公民维权到主动帮助援助受害的弱势公民,由起初的偶尔接触人权个案到惯性地捍卫公民权利,由起初的消极个案维权到积极追究和推动制度变革,由最初的少数律师参与到群体性甚至在某些事件上的全行业性整体性参与,维权律师也就自然产生。
但是,因为长期以来我们所形成的传统人治文化、专制特权思想和敌对思维,认识和接受维权律师还需要一个过程。如果说建设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行政是一个动态的渐进过程,那么认识和接受维权律师这一群体和这一律师执业现象,也就是这个过程的必经阶段。保障人权实现正义的价值规律,决定了法治不健全时期维权律师的必然出现和必然存在。如果哪一天维权律师不再被特权腐败力量甚至政府所敌视,直至不再存在维权律师,那就是法治的成熟和文明,是人权的充分尊重和保障,同时也将是商业得以真正稳定发展和繁荣的时候。
有一种观点,它否定公民维权运动和维权律师的这一提法,说律师都是维权,侵害和维护公民权利的现象哪一个国家都普遍存在。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它偷换了维权的基本概念,也忽略了维权运动对抗的是来自公权力侵害的这一基本特征,是回避当前社会的基本矛盾和不能正视客观现实的表现。
近几年来的一个客观现实是,在公权力机关的主流话语里维权律师被看作一种敌对势力,对维权律师的防控面和打压面被逐渐扩大和夸大,维权律师的执业权利遭受严重侵害,当然这其中有一些方面属于对整个律师行业执业权利的系统性侵害,而不仅是针对维权律师。比如,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如;李庄律师被判伪证罪案)、阅卷权、法庭发言辩护权、委托司法鉴定权、(包括公民非正常死亡原因鉴定,刑讯逼供伤情鉴定等),甚至对指控证据的质证质疑权(法庭会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律师在法庭上连控方的基本证据都无法看到)。这些属于对律师在个案程序中的工作性权利侵害。
另外一种,也是特别严重一种侵害律师权利的情况就是资格性权利,也可以说是宪政性权利。比如:政府禁止律师代理毒奶粉受害者维权、禁止律师代理地震受害家长维权、禁止律师代理蚁力神受害者维权,禁止律师为西藏3.14事件和新疆7.15事件辩护等等。最为极端的打压维权律师的形式是,政府或者是通过政府所控制的律师协会对律师以不予年检注册、不予考核或者是考核不合格等手段强行停止执业,取消律师资格,强制律师事务所解聘和不准任何一家律师事务所吸收维权律师执业等情形。2009年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严重侵害律师权益的事件(列举:1、李庄律师被判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张凯李春富律师被羁押铐打。3、何云祥律师被铐禁暴晒篮球架。4、20多名维权律师被停业和取消资格。5、刘尧律师被判毁坏财物罪。6、林洪楠律师被停止执业。7、王永航律师被停止执业和拘捕审判。8、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9、刘士辉律师被停止执业。10、北京新疆等地阻止律师为7.5事件辩护等等)。
说到这里,我不得不提起大家注意的是最近的一个上层动向。就在上个月,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提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法治道路”的主张,司法部也对律师提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角色定位强调深入开张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律师做“三个至上”“三个拥护”“三个维护”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种以意识形态论干扰去除法律化法治化的保守思维,应该引起我们的深刻思考和理性应对,否则,多年来我们国家所取得的脆弱的法治成就将功亏一篑,律师业的发展也将大步倒退。
囿于时间所限,最后我想借此谈到的一点内容的是,我们应该怎样看待怎样面对公民维权运动和律师执业权利状况,我们可以做些什么。
我认为,公民维权运动是社会矛盾的必然表现形式,它是伴随我国社会法治进步和人权改善的的必然过程,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必然性的持续性基础性力量,直至完成社会转型,国家真正实现现代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应该有效疏导公民维权运动,尽可能减少其对社会秩序的激烈冲击和震荡从而降低转型成本。这个过程中一个有效的理性和建设性的方法就是,坚持法治原则和精神,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发挥律师的积极参与作用,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司法独立。
那么,无论你是在内地,还是在香港在台湾,我们都应该紧密协同互相关注并一起努力,因为在人权、正义和法治领域大家是同为一体,密不可分。所以,从这一意义和上说,城市大学所举办的本次会议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原则的实践和推动。
再一次感谢城市大学,以及积极参加本次会议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NGO人士和会议志愿者,让我们携手努力成为人权与正义的实践者推动者!谢谢大家。
